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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水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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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中国古代水利法制与管理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西夏水事法令
外文名称:

西夏是党项族于11世纪在中国西北地区以兴庆府(今银川市)为京都建立的割据一方的封建王朝,为蒙古所灭,历时196年。西夏仁宗天盛年间颁行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为现今能见到的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1909年,俄国皇家地理考察队在中国内蒙古额济纳旗黑水城遗址发掘取走包括法典在内的大批西夏文文献,今藏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中国已先后于1988、1994、1998年出版了中文译本。全书分门类编修,共150门,水事有8个门类。对灌区农户缴纳冬草,春工开渠,渠道、灌溉、桥道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天盛律令记载西夏时期灌渠每岁的冬春修制度。条文规定农户在缴纳租赋粮的同时,必须按田亩按时按量按规格捆扎缴纳冬草、条(明清以来称为木桩),称为租庸草法,违者受处罚。冬草木桩,用于筑草土围堰,每年河冻之时,堵闭渠口,平时渠堤抢险。

宁夏灌区古例,每年清明,挑挖渠口,拆去埽工,称为“春工”;立夏放水入渠,称为“开水”。西夏称为“春开渠事”。律令条文规定每年“春开渠事”开始前,有关部门报告中书省,宰相与朝廷诸司及转运司等大臣议定有关事宜。“春开渠事”不得超过四十日。农户按亩出夫,以亩数计日。三日内不派人夫,家有人当官者罚马一匹,庶人受刑杖十三。违律派人夫与官员受贿,都要受处罚。每二十名民夫中指派“职人”二名,一名为“和众”,一名为“支头”。规定夏季至冬季结冰前为灌溉期,各渠用水户按排定用水次序,依番灌水。不依番灌水,属于违律。灌渠管理,各大渠皆有管理部门,《律令》中称为“局分”。规定唐徕、汉延、新渠(昊王渠)沿干渠分地段设察水渠头(渠长)、渠主、渠水巡检、夫事水监,由耕地在灌区内的贵族、大小臣僚、寺庙所属及官农主等水口户,每年轮番派遣,沿渠巡察,检校渠口垫版、闸口、渠身、渠背、陡口等。若不细察,有不牢不向局分(渠务管理部门)报告修治,发生渠破水断,按造成损失及抢修所需物料、人工,计价论罪。王族、宰相及其他权贵等若殴打渠头(渠长),迫令不依次放水,致渠破水断,造成损失,以及渠头(渠长)渎职造成渠破,按损失计价,赔偿1/2。

对各渠道大小桥梁的维修保护,如沿渠通道不得毁渠为田,不得在闸口、陡口、垫板及沿渠堆土垛口取土,要沿渠植树,不许砍伐等,都有具体规定,违者依律论罪。

律令对牧区水源和打井也有条文规定:不许在官畜放牧处和有水流之地开垦耕作;牧人应开凿水井,但不得妨害官畜放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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