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法》
编辑基本信息
法国制定水资源开发和管理计划的根本依据。法国政府于1964年12月16日颁布第一部水法,采用政府与用户共同负责的原则并成立了流域管理机构。该法实行20多年后,既充分显示了依照水法行使职能的功效,也逐渐显露出其薄弱点。为此,法国政府对该法进行修改,于1992年1月3日经法国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由法国总统颁布新水法。
新水法包括总则、水的调度和管理、关于地方权力机构的介入和附则4部分,共48条。
总则
水是国家的公共财产;水资源的利用、保护和可用资源的开发应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并遵守自然平衡法则;任何人在法律、规章范围内都有使用水的权力。
水的调度和管理
水的管理应是综合的,既管理地表水,又管理地下水,既从数量上管,又从质量上管,并着眼于长远利益,考虑生态平衡;水资源管理最恰当的地理范围是自然水文流域;各流域管理机构制定水开发和管理的总体规划,并协助地方当局、相关用方、国家三方代表组成的水委员会起草、修正和监督执行水开发和管理规则。有关地表水、地下水或海洋水体的水质保护和水量分配的原则由“国家会议”的法令来决定;用水均按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任何人造成水域污染导致人身健康受害、危害正常供水和生态环境的,将被处以罚款甚至判以2个月至2年的监禁。
关于地方权力机构的介入
地方机构及其组织,有权在该地区水资源开发与管理规划确定的框架体系内,从事对公众有利的基础设施等项目的研究与实施;社区承担为集体性卫生系统支付有关费用,特别是废水处理厂和有关消除污染废弃物的系统。
附则
明确修改和废止以前的有关法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