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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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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水利工程合同管理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合同终止
外文名称:

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使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合同关系解除。

承包商违约

是指承包商无力、无法或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这些情况是:承包商已否认合同有效;承包商不能偿付其到期的债务,失去偿付能力,处于破产、停业清理、解体、被转让、被清算等境地;承包商未取得项目法人的事先同意将合同或部分合同转让出去,或擅自将工程某些部分分包出去;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无正当的理由长时间拖延开工;由于承包商责任造成工期拖延,未及时采取加速施工措施;承包商未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或纠正缺陷;承包商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并用合格的取代和拆除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并重建;承包商无视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当发生承包商严重违约时,项目法人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后可以进驻现场。在不解除承包商的合同义务与责任及不影响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合同权利和权力的情况下,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终止合同后,项目法人可以自己或另雇他人完成该工程,项目法人有权使用承包商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及缺陷修补费、误期损害赔偿费以及由于承包商违约而使项目法人支付费用开具证明之前,项目法人没有义务向承包商支付任何进一步的款项。此后,承包商仅有权得到由监理工程师证明承包商合格完工应得款并扣去上述款项后的款额。如果应得款不足于应扣款,视为承包商欠项目法人应付的债务。承包商还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已签订的货物、材料、服务或有关实施工程的协议的权益转让给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违约

是指项目法人无力、无法或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这些情况是:付款期间,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未能按监理工程师出具的付款证书向承包商付款;无理地干扰、阻挠或拒绝批准监理工程师颁发付款证书;破产或停业清理;通知承包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或经济原因,使其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在项目法人违约的情况下,承包商有权根据合同终止与项目法人的合同关系,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在合同规定的通知期满时,承包商无需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有权从现场撤离所有带到工地的设备。在上述情况下,项目法人不仅有义务向承包商支付终止前完成的全部工程费用,而且还应赔偿由于这种终止所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或其后果造成的承包商的损失或损害费用。

除了终止合同以外,以下情况可以解除合同关系:如果在颁发中标函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情况,使合同中任一方不能依法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或根据合同法双方均被解除继续履约。按合同规定项目法人应向承包商支付在合同解除前完成的全部工程费用。

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合同的目的,但合同目的的实现,要靠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全面履约、诚实信用履约、协作履约和利于交易履约,避免由于违约给双方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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