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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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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水域管理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河道管理
外文名称:

为了保证河道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防洪、排涝、航运、发电、供水、养殖等综合效益,运用技术、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对河道进行管理的工作。上述所指河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还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

河道管理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行政管理的内容包括河道保护和河道整治与建设两个方面。

河道保护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2)禁止以下行为:①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河岸地质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②在堤防、护堤地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以及建房、开渠、挖窖、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建筑物、种植高秆作物和树木等(堤防防护林除外)以及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垃圾等。④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⑤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同时河道主管机关要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河道主管机关要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为了保证堤岸安全,河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部门加强对船舶航行的管理,必要时要设立限航的标志。

(4)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浮物进行紧急处置。

(5)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的护堤、护岸林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破坏。

(6)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清除,逾期不清除的,防汛指挥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防洪标准,由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建或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紧急处理。

河道整治与建设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1)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要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2)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

(3)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要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建设项目竣工后,要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河道技术管理

河道主管机关和河道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河道、堤防、水闸等技术管理规程、规范,搞好工程运行管理、检查观测、维修养护,充分发挥河道工程效益。①要加强河道检查观测,定期进行河道水下地形测量,掌握河势变化和河道淤积情况,及时提出治理意见。②加强险工险段、河道控导工程、护岸工程以及崩岸情况的观测,及时进行整治和工程的维修养护。③对多泥沙和有封冻的河流,要进行泥沙淤积、冲刷和冰凌的观测。

河道管理体制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中国大江大河(指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花江、辽河、珠江等)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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