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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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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水域管理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外文名称:

为了发挥河道的正常功能,确保江河防洪安全,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工作。

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主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管理内容

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按照管理权限,需经河道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方案中涉及河道保护的内容予以审查,在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管理权限

1992年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管理权限作出如下规定:

(1)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的建设项目有:①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等河流的主要河段上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②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河道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③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④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的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2)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实施分级管理,其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划定。

管理程序

①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②河道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江河防洪规划,是否符合防洪标准,是否影响河道防洪安全等内容进行审查。流域机构在对重点项目进行审查时,还要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③河道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60d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发给审查同意书。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要附上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④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要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部门审核后,再办理开工手续。

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建设不仅影响河道防洪安全,甚至可能造成垮堤事件。有些地方行政干预造成越权、越级审批,干扰了河道管理单位正常的管理秩序。要明确管理职责,完善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使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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