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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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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水域管理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湖泊管理
外文名称:

按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对湖泊实施的管理。管理工作包括规划、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日常管理;管理范围包括湖盆(含湖滩、堤防等水工程及护堤地),湖水和水中所含的物质(泥沙、化学物质及各种水生生物)。

管理现状

湖泊具有多种功能和丰富的资源,水资源是其他功能和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提和基础。中国各湖泊所处地域不同,自然、社会及经济条件不同,管理水平和力度差别很大,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的程度也很不相同。中、东部地区的多数湖泊,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下,已发挥了调节径流、灌溉、供水、繁衍水生动物和植物、沟通航运、发展旅游、候鸟栖息和调节气候等多种效益,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青海、西藏、内蒙古、新疆等省(自治区)的湖泊以咸水湖和盐湖为主,除少数湖泊用于发展水产和提取食盐、天然碱、芒硝、硼、锂、钾及稀有元素外,多数湖泊处于尚未开发和治理的自然状态。中国部分湖泊已编制了综合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规划,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洪、灌溉、排涝和城市供水等方面进行管理和协调;多数湖泊由县以下地方政府作为国土资源管理,湖泊的水量、水质、水能、水运、水产、湖产、旅游及候鸟栖息等的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缺乏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基本上是谁开发利用、谁收益、谁管理。由于开发利用单位注重本部门利益和短期效益,致使综合效益差、矛盾多、协调难。部分湖泊由于开发利用未能贯彻综合利用和治理保护规划,或尚未编制全面的综合规划,或管理不到位,以及气候的影响,造成面积缩小、湖水咸化,污染也日趋严重。

管理原则

要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保护和治理湖泊,恢复并发挥湖泊的功能。管理湖泊的有关部门如果只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忽视湖泊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将导致资源的衰减,并引起诸多矛盾。如围垦湖泊、截走入湖径流、超量引用湖水、超标排放污水,势必降低湖泊的总体功能,恶化生态环境。特别是干旱地区的湖泊,换水周期长,如超量引用湖水,使湖水干涸,后果将十分严重。

现行管理模式

现行的湖泊管理模式有以下几类:①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管理湖泊的各项事业。在辖区内的湖泊,基本上由该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分别管理;跨行政区的湖泊,由上一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分别管理。例如,水利部门管水域、水体和相应的水工程,主要是管防洪、蓄水、灌溉、排涝及水质等;航运部门管理水运和航道;农牧部门管理湖产和禽类养殖;水产部门管理渔业和水产养殖;旅游部门管理旅游;林业部门管候鸟栖息;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防治湖泊污染。各部门只注重本部门的效益,湖泊的综合规划难以全面实施,总体效益难以充分发挥。多数部门都有本专业的湖泊开发利用规划,对已开发的事业和工程,部分有管理法规或办法(大部分为行政管理),少数还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②省、市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有些湖泊,各部门在开发利用上的矛盾及污染引起省、市政府的重视,由省、市人大或政府颁布法规,成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如白洋淀由河北省政府下设的白洋淀管理处全权管理;巢湖由合肥和巢湖两市及有关县联合成立安徽省巢湖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处,全面管理;滇池和洱海由昆明市和大理白族自治州成立的管理局统一管理。③水利部流域机构统一管理。少数几个跨省而且矛盾较多的湖泊,由流域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组建了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防洪、蓄水、灌溉、排涝、供水、水质监测、建设项目审批及水事纠纷调解等的管理,湖泊其他功能及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仍由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管理。如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管理的南四湖及骆马湖,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管理的太湖。④流域机构协调防洪任务。凡对大江大河的径流有调节作用的湖泊,不论由谁管理,为防汛安全,流域机构均协调其防洪任务。如长江水利委员会对长江中下游(不含太湖流域)的鄱阳湖、洞庭湖、巢湖、洪湖等湖泊,淮河水利委员会对淮河下游的洪泽湖和对京杭运河两岸的南四湖、骆马湖等湖泊,太湖流域管理局对太湖,均编制防洪规划,分配防洪任务,并协调和监督防洪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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