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水资源规划法规》
编辑基本信息
美国协调水和有关土地资源规划,优化开发国家自然资源的法规。该法规于1965年由美国国会通过,于1974年进行过修正。法规由国会政策的说明、水资源理事会、河流流域委员会、对各州综合规划财政补助的授权、综合规定等部分组成。
该法规确认,通过协作促进水及其有关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不影响各级政府在水资源开发及管理方面的权限、责任或权利,也不代替或修正州际间及州与联邦间的有关协议,只对编制或检查区域或流域的综合开发水资源规划,确定和评价国家水土资源规划条款以及依照本法规建立的机构有效。
该法规确定的水资源理事会成员包括内务部长、农业部长、陆军部长、商务部长、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长、运输部长、环境保护局负责人、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主席。由总统直接任命理事会主席。理事会的职责:每两年对水资源供需关系作出评价;不断地研究地区或河流流域规划和较大地区的需水计划间的关系,协调水资源与有关土地资源的政策和联邦有关机构的计划,并向总统提出建议;为参与编制地区或河流流域综合规划,评价联邦水资源规划和有关土地资源规划的单位制定原则、标准和程序,审查各地区及河流流域水资源规划,并将意见和建议连同规划一并交总统审查后,送国会审议。在水资源理事会组织下,于1968年和1978年完成了全美国的第一次和第二次水资源评价工作,并在1973年发布了《水及其相关土地资源规划原则和标准》。自1981年起,美国政府决定由环境质量理事会接管了水资源理事会的职责。
该法规确定河流流域委员会的职责是:协调联邦与州、州与州、地方政府与非政府机构间的规划;编制或更新各级政府及非政府机构的水资源开发和有关土地的规划;收集分析基本资料并提出建设开发程序的建议;促进并进行水资源和土地资源问题的研究;负责向水资源理事会提交地区、流域或几个流域的水资源和有关土地资源开发的规划或规划要点,并请求审议。各河流流域委员会主席由总统任命,并在流域内有关各州中选一名副主席。
该法规确定:授权水资源理事会对各州水资源规划工作给以财政补贴,并由水资源理事会负责审议资金的分配原则和各州水资源工作计划以及有关的拨款。
综合规定部分中,确定了关于拨款的原则条例;对美国东北部的供水规划,提出建设、运行及维护工程,包括航运、防洪和护岸在内的水资源开发工程;关于德马尔瓦岛水资源的综合调查研究和阿拉斯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的调查,调查研究报告和建议呈报总统和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