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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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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防洪法规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外文名称:

中国国家规范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1年3月22日第77号令发布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包括总则、大坝建设、大坝管理、险坝处理、罚则和附则等6章共34条。

总则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而制定《条例》。《条例》指明大坝的建设和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各级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明确《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的水库大坝;坝高10~15m或库容10万~100万m3,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可参照《条例》执行。

大坝建设

兴建大坝必须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督工作,并应提请县以上政府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大坝开工后,主管部门应组建大坝管理单位,参与质量检查,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大坝管理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大坝主管部门应配备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所管辖的大坝要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检查、养护修理和加强大坝安全保卫工作,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调度运用,以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并应做好防汛抢险的有关工作。

险坝处理

大坝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进行分类,并按基建程序进行除险加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在险坝尚未除险加固以前,大坝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罚则

对破坏、偷窃、抢夺大坝及有关设施、器材,危害大坝安全的各种活动以及由于大坝设计、施工、调度运用不当导致大坝事故的,分别规定了处罚办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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