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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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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环境影响评价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水利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
外文名称:

为保护水利工程影响范围内的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所采取的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管理措施。

生物多样性包括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等3个层次,是一定空间范围内多种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有规律地结合在一起的总称。生物多样性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最宝贵财富,是未来农业、医学和工业发展的生命资源基础,是实现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沿革

生物多样性保护最早见于197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提出的《人与生物圈计划》(MAB),在该计划中提出了“保护自然区域和它所包含的基因物质”,并指定了首批生物圈保护区。1976年签订了《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用以控制非法贸易。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IUCN)和世界野生动物协会(WWS)共同制定了《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通过联合国组织的努力,生物多样性保护逐渐在各国政府、大学机构中展开。中国于1992年正式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并于1994年编制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要求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进行生态影响评价;针对不利影响,在工程设计中进行生态保护设计。

设计考虑的因素

兴建水利工程,因工程施工、水库淹没、水文条件及周围气候等环境因子改变等,使生物生境发生变化,影响生物物种的生存和生态系统的结构。如:水库淹没使动植物栖息地消失;水库蓄水后水面增大改变周围局地气候,使动植物生存环境发生改变;建坝(闸)蓄水使水文条件改变而影响水生生物生存和繁殖条件;工程移民活动使周围动物活动范围改变、动植物遭捕杀或破坏的机会增加等。

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容

①珍稀、濒危植物或其他有保护价值的植物受到淹没或生境破坏等不利影响,应采取工程防护、移栽、引种繁殖栽培、种质库保存与管理等保护措施;工程占地、料场开挖、弃土(石)堆放破坏植被,应提出植被恢复与绿化措施。②珍稀、濒危陆生动物和其他有保护价值的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受到破坏或生境条件改变,应采取建立迁徙通道或新栖息地等保护及管理措施。③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生物的种群、数量、栖息场所、繁殖地、洄游通道受到显著不利影响,应采取栖息地保护、人工繁殖放流措施,在工程的上下游河段选择有较大种群的水域列为保护区等保护与管理措施。④工程泄水水温影响下游鱼类繁殖、生长,应对工程设计、调度运用方式等提出具体要求,采取水库分层取水、调节下泄水量等水温恢复措施;对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鱼类有显著影响,应采取人工投放增殖措施。⑤水利工程由于拦蓄、调水等可能使下游河段或部分区域水量增加或减少从而影响植物、草场植被的生存,应采取控制河流、湖泊水位、流量,合理安排生态环境用水等措施;对水生植物有显著影响时,应采取移栽或人工繁殖栽培的措施。⑥湿地。

科研教育

①对处于中国特殊生物地理带或生态脆弱带内的水利工程涉及区提出科研计划,包括物种调查,生态学研究,珍稀、特有物种引种、栽培及利用研究等。②对珍稀、濒危或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价值的动植物,提出宣传教育措施。

监督管理

①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办法;②对处于中国特殊的生物地理带或生态脆弱带,而生物物种相对丰富的工程涉及区域,建立保护区;③对陆生动物处于减少或濒危状况的工程涉及地区,采取禁止捕猎、进行放养等措施;对渔业资源遭到破坏,天然鱼类生产力下降的工程涉及河段,应提出禁止捕捞、规定休渔期或划定保护范围的措施;④加强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⑤完善监测和管理信息系统。

面对生物资源所受的威胁,中国在保护自然、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即开展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工作。80年代以后,自然保护逐步走上法制轨道,并相继开展了自然保护区建设,使相当一批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得以保存。此外,全国还建立了许多野生植物保存基地和野生动物人工繁殖场,以及各种基因库。国家还颁布了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使257种珍稀濒危动物和354种珍稀植物得到重点保护。在中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各种相互配套的法规为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通力协作的自然保护体系。

水利工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涉及多学科,既有生物学、生理学、生态学,又有环境科学、水文学和水利学。应开展这些学科的综合研究,探讨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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