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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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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水利法规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水权
外文名称:

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类在开发利用水资源中形成复杂的水事关系,依法取得水权,明确规定水权拥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保障,是合理分配利用水资源,处理水事法律关系的立足点。因此,水权是水立法、水政策和水管理中的核心问题。

中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水权都渊源于习惯法。水权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河岸权原则、优先占用原则和合理利用的原则。在西欧的罗马法系、大陆法系和英国普通法系的国家都将水权从属于土地所有权,河流沿岸土地的所有者享有河水的所有权或优先使用权,也即河岸权。或者是优先属于先开发者,即优先占有权。随着大规模的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的紧缺和污染的发展,以及水的占有者严重影响了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日益增长的水需求,近代世界普遍的趋势是加强政府对水的管理和使用的控制,把水作为一种公共财产。如英国、法国等传统实行河岸权的国家,都已经在20世纪60年代通过法律,确立水资源为国家所有。200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许多国家对“水权”含义的解释实质上是使用权,它是依法取得,并得到法律的保障。水权的拥有者既享有法定的权利,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当水权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依法排除侵害并使水权拥有者得到相应的补偿。由于水是一种动态的资源,年际、季节间有较大的变化,因此水权是在一定水源保证率下的使用权,在自然来水量低于规定的保证率水量时,其权利不能得到保证。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调整其已经取得的水权。由于水资源是一种动态的、多种功能的自然资源,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水权的行使必须服从流域或区域总体规划,不影响第三者的利益。

水权的管理包括水权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规章制度。水权的管理制度包括:资源的评估、水权的取得、纠纷的处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水权的转让和水权的调整等。水权的管理必须为一定的管理目标服务,各国在水权分配时都规定了用水的次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

世界各国水权的取得普遍实行许可制度。开发利用水资源,无论是直接从河道、地下、水库取水,或者是利用河流水能发电,都需要申请,经批准取得许可证,方能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和水量取水。对于历史上的用水户则需要进行水权登记,以确认并保护其水权。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一般都不需要许可。各国对水权的有效年限的规定差别很大,一般国家都把水权分为临时水权和长期水权。西班牙和意大利法律规定的长期用水权可以到60~70年。在中国取水权由水法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在服从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并负责监督管理。

由于自然原因水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要求或国家建设需要时,经国家或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用水权进行调整。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水权可以依法继承或转让。由于水资源利用日趋紧缺,在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建立水权市场,实行水权的有偿转让,以调整用水结构,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中不断增长的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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