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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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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水利产品成本和价格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水资源费
外文名称: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水资源费的经济内涵:①水资源费是对水资源宏观管理费用的补偿,是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长期基础费用(也称用前费用)和用后费用(如地下水资源超采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的补偿费用)的等价补偿。②水资源费是由水资源的稀缺性和由法律规定的水资源属于国家的所有权形成的。③水资源费作为经济杠杆,起到调节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优化配置的作用。④水资源费是国家管理型的水资源价格,是反映水资源耗费和补偿及其直接经济联系的经济形式,具有价格特征。

水资源费标准按照水资源紧缺程度和用户承受能力制定。水资源紧缺地区,水质好的地区和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征收标准可以高一些;反之,可以低一些。超计划取水的,对其超过部分实行累进制征收水资源费。

企业单位缴纳水资源费列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列入事业费。但超计划累进加价、加倍征收的水资源费和滞纳金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事业费。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地方征收的水资源费少部分上缴中央财政,大部分留本地使用;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大部分上缴中央财政,少部分缴取水口所在地的省级财政。

水资源费作为专项基金,纳入预算内管理,跨年结转,不得挪用。其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支出:①水资源勘测、综合考察、调查、评价、规划、监测等工作。②水资源执法及水资源管理经费。③地下水补源回灌及推广综合节水措施。④水资源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⑤水资源方面的科学研究及国际、国内科技交流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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