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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农田水利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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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中国古代水利法制与管理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宋《农田水利约束》
外文名称:

中国北宋朝廷颁布的农田水利政策条例。又名《农田利害条约》,熙宁二年(1069年)十一月施行,它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条例拟定前,政府曾派官员调查各地农田水利状况,同时指示地方提出建议交分设专官勘察。这些兴办农田水利的方针政策经归纳汇总后以法令形式颁行各地。《宋会要辑稿·食货》记述条约的主要内容:①凡能提出有关土地耕种方法和某处有应兴建、恢复和扩建农田水利工程的人,核实后受奖,并交付州县负责实施;②各县应上报境内荒田顷亩、所在地点和开垦办法;③各县要上报应修浚的河流,应兴修或扩建的灌溉工程,作出预算及施工安排;④河流涉及几个州县的,各县都要提出意见,报送主管官吏;⑤各县应修的堤防,应开挖的排水沟渠要提出计划、预算和施工办法,报请上级复查,然后执行;⑥编造图册的人员不得借故向百姓索取贿赂;⑦根据州县的报告,主管官吏要和各路提刑或转运官吏协商,复查核实后,委派县或州施工;⑧关系几个州的大工程,要经中央批准;⑨工程太多的县,县官不胜任的要调动工作,事务太繁重的可添置辅助官吏;⑩私人垦田及兴修水利,经费过多时,可向官府贷款,州县也可劝谕富家借贷;(11)凡出力出财兴办水利的,按功利大小,官府给予奖励或录用;(12)不按规定兴修的,官吏要督促并罚款,罚款充作工程费用;(13)各县官吏兴修水利见成效者,按功劳大小升赏,临时委派人员亦比照奖励。这些规定在实行过程中又有所补充,特别是对官吏兴办水利成绩的考核、赏罚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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