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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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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水利法规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西班牙水法》
外文名称:

西班牙议会1985年第29号法案通过,于1985年8月2日由西班牙国王批准施行。

该法包括前言、绪论以及国有水产业,国家水管理,水资源规划,水源的使用,水的保护和内陆水的水质,用水与财政问题,违法行为处罚与裁决7个部分,共16章113节。

该法指出,水是一种并不充裕的自然资源,对于人类是必不可少的。在取水用水时必须注意做到不破坏环境和资源本身,通过水法管好水资源,达到合理使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目的。

国有水产业

包括地表水和可恢复的地下水以及江河、湖泊、水库水体等。对河床、河岸、河边区、湖泊、洪泛区及地下含水层等范围作了界定。

国家水管理

政府对江河湖泽及地下水等国有水产业管理的原则为:统一管理,用水户参与,节约水源;尊重流域管理;控制水源与保护环境相结合。由国家水行政部门、各自治区、流域机构和用水单位代表等组成国家水咨询委员会,是全国水事务的最高咨询机构。凡超出一个自治区界线的江河流域,建立流域机构,在行政上挂靠于西班牙公共工程与区划部,在职能上享有水法规定的独立自主的管理权。流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编制、修订和执行流域规划;管理控制用水,发放用水许可证;设计、施工和开发工程项目等。对流域机构体制与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水资源规划

力求用最合理的方法,做好满足用水需求的工作,以平衡和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水资源开发,达到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质的目的。流域水资源规划由流域机构编制,国家水资源规划由公共工程与区划部会同有关水部门编制。对水资源规划的内容和审批作了规定,批准的水资源规划属国家文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水源的使用

水源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可以依照现行法律和法规取用河流的地表水,以供生活使用及牲畜饮用。用水要申办用水权,由政府发放用水许可证和特许证。用水权可以转让,但必须经过报批。用户联合委员会由同一水源取水的用水户组成,经流域机构批准,按用水制度实施用水。

水的保护和内陆水的水质

水行政部门管理地表水水质、地下水水质,防止污染;可能污染水产业的活动,事先要报批,并由政府发放废弃物排放许可证;政府有权停止未经许可的排放活动;对净化水的重复利用和湿地保护作了相应规定。

用水与财政问题

凡使用国有水产业的水要交纳一定费用;凡从国家出资修建的水利工程中受益的用水户,应交纳使用费和维修费;经批准的污水排放需要支付一定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承担。

违法行为处罚与裁决

凡有破坏国有水产业、擅自引水、擅自排放废污水导致水质恶化等违法行为,按法律可分为轻度的、不太严重的、严重的和非常严重的四种类型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流域机构负责审批轻度违法和不太严重违法两种处罚,公共工程与区划部负责对严重违法的审批,非常严重的处罚由西班牙部长会议决定。当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时,主管部门应将此案移交审判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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