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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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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防洪法规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外文名称:

规范防汛抗洪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1年7月2日第86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包括总则、防汛组织、防汛准备、防汛与抢险、善后工作、防汛经费、奖励与处罚、附则,共8章48条。

总则

防汛工作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首长责任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防汛组织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机构分别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群众性的防汛队伍。

防汛准备

主要包括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和做好汛前检查。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汛前应制定防御洪水方案,有关防洪的工程应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规定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对各项防汛准备进行检查,作好各类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检查,处理影响防洪安全的存在问题,清除河道阻水障碍,落实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防汛物资储备等。

防汛与抢险

进入汛期后,有关防汛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水情、汛情,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和监督。规定防汛人员对防洪工程应及时进行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护。并规定在紧急防汛期,各有关部门应投入防汛抢险,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分配的防汛抢险任务。

善后工作

洪水灾害发生后,物资、商业、运输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安排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积极组织和帮助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

防汛经费

防汛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在汛期,有防汛任务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防御特大洪水的经费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蓄滞洪区洪水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奖励与处罚

规定了表彰奖励条件和处罚制度。

附则

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实施细则。并规定《条例》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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