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水法》

  • 英国是最早开始有关水立法的国家之一。1945年英国制定第一部较为综合性的水法。该法汇集了英国早期的立法,提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水工程规则,同时第一次鼓励水公司和水委员会的合并,成为后来英国水工业私有化的基础。1973年水法是英国水工业史上有着重大变革意义的法规。这部水法缔造了后来被私有化了的十大多目标水务局,它们取代了原有为数众多的地方水务局和水委员会。新水务局的管理职能包括:水保持、内陆和海洋水域的污染控制、陆地排水、防洪、渔业、供水和排污。水务局长由国务大臣指派,成员大多来自地方管理局。他们类似于国有化企业,服从政府的目标和财务控制。1983年修改水法,改变了水务局的组织结构,在每个水务局都建立若干消费者(用户)咨询委员会,其成员由水务局指定,从水务局邀请的组织中产生,水务局在每个咨询委员会中都有一名代表。1989年英国水法是一部有较大更新的水基本法。该法涉及规定国家河流管理局(National River Authority)的建立及其职能;规定将原有水务局的财产、权力和责任移交给国家河流管理局和由国务大臣指定的水公司,解散原有的水务局;修改有关供水的法规以及法规中有关下水道和污水处理的条款;修改有关水污染的法规以及从内陆水和地下含水层取水的有关法规;制定新的有关防洪和渔业的条款;将有关航运、河流保护、港口的管理职能转移到国家河流管理局等。该法由6部分组成:(1)序言。包括组织机构的建立及其职能;国家河流管理局;区域河流咨询委员会;有关供水和排污服务的一般职责。(2)供水和排污服务。包括对供水或排污企业解散的限制;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关供水的一般责任;有关供水的执行标准;有关稳定和强制供水的责任;水污染、浪费和滥用等犯罪;股票和公债的发行。(3)河流与其他水体的保护和管理。包括污染的控制;水资源;防洪;航运、河流保护与港口管理局的职能等。(4)关于土地权和工程权。包括土地强制征用;有关土地征用的限制;对水进行勘查和研究的权力。(5)有关苏格兰的条款。包括苏格兰的水质;苏格兰的水污染控制。(6)其他和附加条款。包括国家安全利益等方面的方针;对信息资料披露的限制。1991年水工业法把有关排污法汇集在一起,加强了1989年水法,同时涉及取水许可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恒河

  • 流经印度、孟加拉国的南亚大河。一些支流发源于尼泊尔和中国。上源为巴吉勒提(Bhagirathi)河和阿勒格嫩达(Alaknada)河。均发源于喜马拉雅山脉西段南坡,东南流至卡瑙季(Kanauj)附近汇合后称恒河。再东南流,先后接纳右岸的亚穆纳河(朱木拿河)、宋河等支流,左岸的戈默蒂河、卡克拉河、根德格河、巴格马蒂河、戈西河等支流,干流穿过西瓦利克山脉后,在赫尔德瓦尔附近流入印度著名的恒河平原地区。经印度帕格尔布尔后,进入孟加拉国,在戈阿隆多(Goelundo)与布拉马普特拉河(下游称贾木纳河)汇合,在坚德布尔与来自左岸的梅纳克河汇合,然后通过三个汊口注入孟加拉湾(见图)。恒河全长2 580km,流域面积105万km2。恒河法拉卡闸以上多年平均径流量5 500亿m3,年平均输沙量4.8亿t。 恒河水系示意图 恒河下游与贾木纳河汇合,形成宽约300km、顶点至海岸距离约500km、总面积达8万km2的恒河三角洲。三角洲内多河流支汊、湖泊、沙洲,最大河口处称梅克纳三角洲。恒河在15世纪时主河道在加尔各答市附近入海,后主流逐渐东移,与贾木纳河汇成一个入海水道。原入海水道则逐渐被泥沙淤塞,枯季断流,只在洪水期成为恒河的分洪道。恒河流域属热带季风区,河流水量以夏季降雨补给为主,也有一部分由喜马拉雅山脉的高山冰雪融水补给。河流左侧为喜马拉雅山脉的南坡,年降水量在2000mm以上,其中90%集中在6~9月的雨季。10~11月降雨明显减少,但有时发生飓风暴雨。12月至翌年2月为旱季,多晴朗天气,仅西北部有少量降水。3~5月为热季,降水很少,蒸发强烈。恒河洪水发生于6~9月,实测最大洪峰流量为73 200m3/s。洪水威胁主要在北岸地区,多半由于支流漫堤和河流改道造成。三角洲地区河网密布,水流很慢,如遇雨季,河水泛滥,一片汪洋,经常造成洪水灾害,如1971、1973及1974年洪水,损失均很严重。恒河平原水流平缓,两岸建有很多灌溉渠道,如印度的上甘加灌渠、下甘加灌渠、萨尔达灌渠以及孟加拉国的恒河—科巴达克灌渠等均属重要水利工程。全流域灌溉面积1 721万hm2,其中印度1 600万hm2、孟加拉国100万hm2、尼泊尔21万hm2。流域水能资源约45.60 GW,其中尼泊尔32.00 GW、印度13.60 GW。已开发大中型水电站装机容量3.43 GW。恒河在安拉阿巴德以下可通航。

亚马孙河

  • 世界流域面积和入海水量最大的河流。亚马孙河位于南美洲北部。上源为乌卡亚利河和马拉尼翁河,均发源于秘鲁境内安第斯山脉科迪勒拉山系的东坡,两河穿越崇山峻岭后于秘鲁的瑙塔附近汇合,称亚马孙河。东流横穿巴西的北部,于马拉若岛附近注入大西洋(见图)。从乌卡亚利河河源算起,全河长6 436 km,居世界第二位。干流接纳源自安第斯山脉东坡、圭亚那高原南坡、巴西高原西部与北部的大小支流1 000多条,其中河长在1 500 km以上的支流有17条,如左岸的普图马约河、雅普拉河、内格罗河,右岸的茹鲁阿河、普鲁斯河、马代拉河、塔帕若斯河、托坎廷斯河等。这些干支流蜿蜒流经秘鲁、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委内瑞拉、圭亚那、巴西等7国。全河流域面积705万km2,约占南美洲面积的39%,干流穿越的亚马孙平原面积达560万km2,是世界最大的平原。 亚马孙河水系示意图 亚马孙河流域均处在赤道附近的多雨区,年降水量多在1 500 mm以上。降水季节分布比较均匀,并有安第斯山脉的冰雪融水补给,加之中下游左右岸支流流域的雨季相互协调,使干流水量在不同时期均得到补偿,终年丰沛,季节变化较小。每年注入大西洋的水量达66 000亿m3,超过全世界河流注入海洋总水量的1/7。河口平均流量为21万m3/s,枯水期最小流量也大于2万m3/s。亚马孙河每年有2次洪水,大洪水期发生于3~6月,次洪水期出现于10~11月,枯水期在6~9月。平水时,中游马瑙斯附近河宽在5 km以上,下游为20 km,河口段达80 km。洪水时,中下游水面宽80~250 km,水深20~50 m,最大水深100 m,汪洋一片,因此,亚马孙河素有“河海”之称。河口呈喇叭型海湾,宽达240 km,为海潮上溯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潮水可深入内陆960 km,河口潮差达5 m多。亚马孙河每年携带入海的泥沙量约5亿t,在远离河口300 km的大西洋上,还可看到黄浊的水流。亚马孙河水面比较平缓,终年不结冰,巴西境内水深大都在45 m以上,具有非常优越的航运条件,3 000 t海轮沿干流可上溯至3 680 km的秘鲁伊基托斯,7 000 t海轮可达巴西的马瑙斯。整个水系通航河道总长2.5万km以上,各大支流的下游与干流联成一个庞大的航运系统。亚马孙河的许多支流从山地或高原进入平原,形成一系列急流或瀑布,有丰富水力资源,总蕴藏量约2.79亿kW。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发支流水电资源,1981年投入运行的阿马卢萨水电站装机容量1 780 MW,1995年投入运行的特龙贝塔斯河上的卡舒埃拉—波特埃拉水电站装机容量1 400 MW。

伏尔加河

  • 欧洲第一大河。发源于俄罗斯莫斯科西北部的瓦尔代丘陵,向东北流至雷宾斯克,转向东南流,至古比雪夫折向南,流至伏尔加格勒后,向东南注入里海,沿途接纳200多条支流,重要支流有右岸的奥卡河,左岸的卡马河(见图)。伏尔加河是一条平原河流,全长3 688 km,河源海拔仅228 m,距河源不远的勒热夫海拔降到162 m,以下3 000多km的河段总落差只有190 m(里海海面低于大洋水面28.5 m),干流平均比降为0.007%,流速缓慢,河道弯曲,河中多沙洲和浅滩,两岸多牛轭湖和废河道,沿途流经森林带、森林草原带和草原带。伏尔加河流域属温带大陆性气候,上游气候湿润,年降水量500~600 mm,径流量大;下游气候干燥,年降水量只有200~300 mm。春季的融雪水是主要的补给来源,最大流量出现在春季,春季的径流量占全年的50%以上。每年11月末开始封冻,翌年4月解冻,封冻期约100~140 d。流域总面积138万km2,占东欧平原总面积的1/3。年入海水量2 520亿m3,占里海来水总量的70%。右岸支流奥卡河发源于中俄罗斯高地,向东北流至下诺夫哥罗德市附近汇入伏尔加河,河长1 478 km,流域面积24.5万km2,河口年平均流量1 230 m3/s。左岸支流卡马河发源于乌拉尔山脉西坡,至喀山城以南汇入伏尔加河,河长2 030 km,流域面积52.2万km2,流域内森林茂密,水量丰富,河口年平均流量为3 760 m3/s。伏尔加河自古比雪夫以下直至河口,在1 000 km的下游河段内有少数短小支流,来水量很少。伏尔加河的航运发达,干支流可通航水道总里程达1.7万余km,承担俄罗斯全国航运总量的2/3,是俄罗斯内河航运的主干道。通过列宁伏尔加河—波罗的海运河可到波罗的海;经白海—波罗的海运河与白海相通;沿莫斯科运河可达莫斯科;通过伏尔加河—顿河运河沟通亚速海和黑海。大型河港有特维尔、雷宾斯克、雅罗斯拉夫尔、下诺夫哥罗德、喀山、乌里扬诺夫斯克、新古比雪夫斯克、萨拉托夫、卡梅申、伏尔加格勒和阿斯特拉罕等。伏尔加河流域各河可开发的水能资源约1 200万kW。伏尔加河和卡马河上已建成的11座梯级水电站总装机容量为11 355 MW,年发电量为399亿kW·h。其中以伏尔加格勒水电站装机2 563 MW为最大,其次为古比雪夫水电站装机2 300 MW。 伏尔加河水系示意图 300多年来,伏尔加河曾发生过20次灾害性春洪(其水位比多年平均水位高出11 ~13 m),其中以1908、1909年和1926年为最大。1908年卡马河卢加站实测洪水流量为12 626 m3/s,受灾地区遍及伏尔加河上中游,受灾人口超过5万,农田一片汪洋。为了抗御洪水灾害,在伏尔加河的干支流上修建了大、中、小型水库807座,总库容1 900.8亿m3,有效库容906亿m3,其中以古比雪夫水电站库容580亿m3为最大。

《俄罗斯联邦水法》

  • 1995年10月18日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同年11月16日俄罗斯总统签署批准发布实施。该法共有6篇146条,包括总论、江河湖泽及地下含水层等水体的所有权及其他有关权力、国家对江河湖泽及地下含水层等水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管理、江河湖泽及地下含水层等水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争端的解决以及违反水法应承担的责任、江河湖泽及地下含水层等水体的目标开发。该法规定,俄罗斯联邦疆界内的江河湖泽等水体属国家所有,少数零散的水体允许所在市镇和私人所有。水体可以属俄罗斯联邦所有,也可以属俄罗斯联邦所在州、区所有。属俄罗斯联邦所有的各类水体和属各州、区所有的各类水体属国家所有制范畴,不得转为市镇单位、个体公民和法人所有。联邦所有的水体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实施管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根据宪法和水法,将一部分属联邦所有的水体的管理权交州、区等机构去执行。该法规定,俄罗斯实行用水许可制。俄罗斯公民和法人开发利用江河湖泽和地下水源时,如不修建工程,不使用机械设备的用水,可不办理用水许可证;如需修建工程设施,使用机械设备的用水,则须办理用水许可证。该法规定,国家可以根据水量平衡情况实施限额用水,授权水资源主管机构作出具体规定。该法明确规定,必须用经济手段调节江河湖泽和地下含水层等水体的开发、利用、恢复和保护,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用水付费,并规定通过联邦法律和相关法规形式明确水费的征收主体、征收对象、交纳办法及其最高费用幅度。各地可根据具体条件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使用江河湖泽及地下含水层等水体的收费制度包括:水体使用费和水体恢复保护费,由持用水许可证的公民和法人定期交纳。所征收的水体使用费由联邦财政和水体所在州、区财政按比例分配,划入联邦财政的为40%,划入地方财政的为60%。水体恢复保护费主要是指公民与法人按规定限额从水体取水的费用;超限额取水的费用;按用水许可证规定取水的费用;达标排放污水的费用。水体恢复保护费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划入联邦财政的为40%,划入地方财政的为60%。划入联邦财政的水体恢复保护费用于水体的恢复和保护,形成保护基金;划入地方财政的水体恢复保护费,则用来资助水体利用和保护的具体措施。污水中有害物质超标费和排放水质不达标费则按联邦10%、地方90%进行分配。

闽江

  • 中国东南沿海重要河流之一,福建省最大河流。发源于武夷山脉,主流总长559km,流域面积6.1万km2。自源头至永安称九龙溪,河段长131km,永安至沙溪口称沙溪,河段长125km,沙溪口以上流域面积11 793km2,占闽江流域总面积的19.3%。在沙溪口与富屯溪汇合,沙溪口至南平干流河段长20km,习惯称西溪。南平以下沿途接纳主要支流有建溪、尤溪、古田溪和大樟溪等。闽江下游在淮安分汊为北港和南港,在马尾汇合后,经亭江又分两汊,分别在长门和梅花流入东海(见图)。 闽江水系示意图 建溪和富屯溪是闽江重要支流,建溪发源于仙霞岭南端,在南平城下汇入闽江,流域面积16 400km2,占闽江流域面积的26.9%,河长294km,上游为中国著名的武夷山旅游区,山川秀美,风光绮丽;富屯溪发源于黄岗山脉,在沙溪口与沙溪汇合,流域面积13 700km2,约占闽江流域面积的22%。闽江流域总的地势是西高东低,上游为中低山区,平均海拔1000~1 200m,最高处是武夷山市的黄岗山,海拔2 157m。河流两岸多高山峡谷,溪流密布,河道坡降大,河床岩石裸露,多险滩急流。中下游为丘陵平原区,河流宽谷处发育着串珠状河谷平原,平原上分布着岛状中低山,如鼓山、鼓岭等。闽江口属强潮型河口,潮汐为典型半日潮型,平均潮差4.1m,最大潮差7.04m。潮水可沿北港逆行至福州市洪山桥。闽江流域受海洋季风气候影响,雨量充沛,多年平均年降雨量1 710mm,每年4~9月的径流量占全年的71%~80%,多年平均年径流量620亿m3,大于黄河。闽江含沙量很小,多年平均含沙量为0.138 kg/m3,枯水期经常江水清澈。闽江流域1997年总人口约1 137万人,耕地面积50.4万hm2,是福建省主要农业生产基地。福州、南平、三明等城市工业也比较发达。闽江洪水来自梅雨暴雨(5~6月)和台风暴雨(7~9月),上游水库调蓄能力不大,河道两岸和下游平原地区常受洪涝灾害,福州市竹歧站1998年洪峰流量达33 800m3/s,重现期约100年一遇。多年来通过综合治理河道,提高防洪标准,减少洪灾损失。下游福州城区已按2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郊区城镇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洪水。全流域水能理论蕴藏量6 320mW,可开发量4 630mW,年发电量206亿kW·h。截至1999年,已建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 763.5mW,相应年发电量96.7亿kW·h。闽江流域已建有水口、沙溪口两座大型水电站。水口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 400mW,平均年发电量49.5亿kW·h,是华东地区最大的水电站。沙溪口水电站总装机容量300mW,平均年发电量9.6亿kW·h。于2003年4月开工修建的尤溪街面水电站,总库容约20亿m3,装机容量为400mW,是大型龙头水库电站。 闽江河口马尾港为对外重要港口,马尾至闽江口50km航道,已经过整治,趁潮可通航2万t级海轮。马尾至福州为三级航道,可通航1000 t级船舶。福州至南平为四级航道,可通航2×500 t级机动分节驳船队。南平以上主要支流均可通航。闽江局部河段水体污染严重,沙溪水质最差,集中表现在三明至沙溪口河段,大部分水质为Ⅳ级,部分为Ⅴ级,应采取治理措施。

水权

  • 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类在开发利用水资源中形成复杂的水事关系,依法取得水权,明确规定水权拥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保障,是合理分配利用水资源,处理水事法律关系的立足点。因此,水权是水立法、水政策和水管理中的核心问题。中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水权都渊源于习惯法。水权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河岸权原则、优先占用原则和合理利用的原则。在西欧的罗马法系、大陆法系和英国普通法系的国家都将水权从属于土地所有权,河流沿岸土地的所有者享有河水的所有权或优先使用权,也即河岸权。或者是优先属于先开发者,即优先占有权。随着大规模的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的紧缺和污染的发展,以及水的占有者严重影响了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日益增长的水需求,近代世界普遍的趋势是加强政府对水的管理和使用的控制,把水作为一种公共财产。如英国、法国等传统实行河岸权的国家,都已经在20世纪60年代通过法律,确立水资源为国家所有。200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对“水权”含义的解释实质上是使用权,它是依法取得,并得到法律的保障。水权的拥有者既享有法定的权利,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当水权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依法排除侵害并使水权拥有者得到相应的补偿。由于水是一种动态的资源,年际、季节间有较大的变化,因此水权是在一定水源保证率下的使用权,在自然来水量低于规定的保证率水量时,其权利不能得到保证。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调整其已经取得的水权。由于水资源是一种动态的、多种功能的自然资源,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水权的行使必须服从流域或区域总体规划,不影响第三者的利益。水权的管理包括水权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规章制度。水权的管理制度包括:资源的评估、水权的取得、纠纷的处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水权的转让和水权的调整等。水权的管理必须为一定的管理目标服务,各国在水权分配时都规定了用水的次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世界各国水权的取得普遍实行许可制度。开发利用水资源,无论是直接从河道、地下、水库取水,或者是利用河流水能发电,都需要申请,经批准取得许可证,方能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和水量取水。对于历史上的用水户则需要进行水权登记,以确认并保护其水权。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一般都不需要许可。各国对水权的有效年限的规定差别很大,一般国家都把水权分为临时水权和长期水权。西班牙和意大利法律规定的长期用水权可以到60~70年。在中国取水权由水法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在服从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并负责监督管理。由于自然原因水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要求或国家建设需要时,经国家或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用水权进行调整。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水权可以依法继承或转让。由于水资源利用日趋紧缺,在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建立水权市场,实行水权的有偿转让,以调整用水结构,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中不断增长的水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4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包括总则、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50条。总则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鼓励渔业科技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养殖业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国家建设征用的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捕捞业由国家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关于内海、领海、江河、湖泊等捕捞限额总量,由各级政府确定,并逐级分解下达;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并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受益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不得在禁捕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网具进行捕捞;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建造过鱼设施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用于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部门应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禁止围湖造田;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采取防止或减少对渔业资源损害的措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有关作业单位赔偿。法律责任对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网具的,对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和销售非法捕捞物的,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对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对无养殖证从事养殖、无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的等,均应根据相应规定分别给予行政的或法律的处罚。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的,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理。附则规定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